如何适用“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导读:
适用“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免责条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具体表现如下:
1) 患者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痉挛的状态。主要包括以下情景:⑴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⑵突然之急性腹痛。⑶突发高热。⑷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⑸有抽风症状或者昏迷不醒者。⑹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⑺眼睛急性疼、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⑻颜面青、呼吸困难者。⑼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⑽急性尿闭者。⑾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⑿烈性传染病可疑者。⒀急性过敏性疾病。⒁其他经医师认为适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这。
2) 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⑴重大灾害、突发事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⑵鼠疫流传造成的人员病亡。⑶霍乱病例或其他法定传染病在短期内大面积暴发流行。⑷造成多人伤亡的食物中毒事故;毒气或毒物及其他理化致病因素造成的中毒事故的。
二、紧急医疗措施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
参考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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