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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过失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10:4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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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中过失的认定案情介绍:病员女性,48岁,患有早老性痴呆症,因大便带鲜血来就诊。经查肛门6点、7点处有肛裂,指检(—),肛镜检查6点处见一大痔核,有血性分泌物,以便血待查于4天后在门诊外科做乙状结肠镜检查。检查时病员极不合作,由医学生帮助,当乙状结

医疗事故中过失的认定
  案情介绍:病员女性,48岁,患有早老性痴呆症,因大便带鲜血来就诊。经查肛门6点、7点处有肛裂,指检(—),肛镜检查6点处见一大痔核,有血性分泌物,以便血待查于4天后在门诊外科做乙状结肠镜检查。检查时病员极不合作,由医学生帮助,当乙状结肠镜进入到15和25厘米处时,病员乱动并叫了一声,当时未发现穿孔及出血表现。检查完毕后,病员由家属陪同回家,次日凌晨1时,病员因下腹部剧痛伴大汗,服药后不缓解而来院急诊,印象为乙状结肠镜检致肠穿孔,立即收住院,手术治疗无效死亡。

  尸检证明该病员的直接死因是脑水肿,脑疝,查明这是乙状结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继发弥漫性腹膜炎形成中毒性脑病的结果,遂对本例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对于医疗技术过失的判断因涉及医学问题的专业性而不如责任过失那样容易。首当其冲的便是确立怎样的过失判断标准。

  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在解释医疗技术事故时指出,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足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这一解释为我们提供了医疗技术过失判断标准,其中,相应职称和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就是客观标准,但是相应职称和相似情况下又指出了不同职称和不同情况的存在,说明本标准在以一般水平为标准时考虑到了其中的不同和差异,因此,说明它并非是以整体社会平均水平为准,而是以有共性的若干局部社会平均水平为标准的。此外,本标准还特别提出了个人能力和经验,是在以客观为主的基础上兼顾到了主观。

  本案中,从医疗全过程来分析,有以下几点技术上的缺陷:在门诊检查已明确有肛裂及内痔,初步能够说明便血原因,完全可以经过治疗观察一段时间后视情况再做进一步处理,没有必要急于镜检,因此乙状结肠镜适应症选择欠妥;而且本例中病人有精神症状,在其不配合的情况下,对其做镜检是极其危险的,该医师并没有掌握对乙状结肠镜检查的禁忌症。

  综上所述,该医师的技术水平较低和经验不足对乙状结肠镜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没有掌握好是肠穿孔的直接原因,因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根据《说明》中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主要指事故发生虽然属于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但其中责任因素依然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或事故发生后,不能以病员安危为重,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而是患得患失,企图隐匿或推托责任的”,对该医师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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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误工费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6、交通费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及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8、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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