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导致患者死亡或残疾能否构成医疗事故
导读:
未导致患者死亡或残疾能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介绍: 一患者炒菜时,不慎将菜油溅到面部,立即在其丈夫的陪伴下赶赴社区医院就诊。恰逢周末,患者的丈夫找不到值班医师,只找到了1位护士。护士说问题不大,下午再来吧。患者无奈回家,下午被烫伤的面部出现刺痒感,在红斑上出现水疱。患者又赶到社区医院,值班医师随手从抽屉里取出一个注射器,用针头将水疱挑破,并开了很多口服抗生素,并未作其他外科处置。次日,患者面部发热,挑破的部位流出黄色恶臭分泌物。患者连续服用抗生素但始终不见效果。第三天,患者高烧,被丈夫送到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对其面部进行碘伏消毒后,外敷了绿药膏,同时静脉点滴氧氟沙星注射液,经过1周的治疗后痊愈,但面部有轻度色素沉着。患者认为社区医院延误了治疗时机,其治疗手段不规范,导致伤口化脓感染,遂向当地区卫生局提出申诉。
[评析] 根据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属于“医疗差错”。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差错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依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主要区别是造成的后果不同,“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属一般性的,未达到导致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程度。可以说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把一些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患者一般人身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导致在实践中造成患者一般人身损害的所谓“医疗差错”经过原鉴定体制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时,经法院审判受害人往往能够得到民事赔偿,甚至是高额的或者巨额的赔偿。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新的规定,将因违反医疗卫生方面规定的过失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都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将造成患者一般人身损害的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这样,所谓的“医疗差错”被纳人医疗事故之中,受《条例》调整。在该案中,社区医院没有及时救治患者,且在外科处置操作中违反了无菌操作的常规。尽管面部有轻度色素沉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未达到导致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程度,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面部有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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