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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婴儿死亡索赔金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06:4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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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婴儿死亡索赔金额案例介绍:11月8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胡某交通费、误工费、婴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万余元。2008年12月28日原告胡某到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男婴。该男

刚出生婴儿死亡索赔金额

案例介绍:11月8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胡某交通费、误工费、婴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万余元。

2008年12月28日原告胡某到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男婴。该男婴出生时脐绕颈一周,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出生后40分钟死亡。尸体未尸检,由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处理。事后,胡某诉至法院,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操作不规范,要求赔偿10万元。经委托,信阳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存在以下问题,1、入院诊断不确切,无“胎膜早破”诊断;2、缩宫素应用指征不明确;3、产程观察不仔细。缺乏产程监测记录,无产程图;4、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方法和适时的终止分娩措施。5、产妇存在胎膜早破和胎儿脐绕颈,第二产程延长等新生儿窒息的高危因素。6、胎儿尸体未能在48小时内尸检,不排除新生儿先天疾病导致死亡的原因。据此,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胡某误工费600元,交通费410元,婴儿死亡赔偿金89080元,鉴定费1000元,计91090元的40%;另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51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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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可以向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鉴定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是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现在只有医保卡,但没有医保本。1.医保卡有着医保本不可比喻的功能,许多地方已经发放具有“五险合一”,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奖繁杂的社保、医保、公积金、储蓄等本、卡合一,方便携带、使用。2.随着各地社保、医保网络的建立,各类看病记录、购药清单、缴费记录在网上均可以查询,医保本最终将退出舞台。3.医保卡的优势之一,是在住院看病是电子自动划出、划入,该统筹账户报销的费用,结帐时自动划入医疗单位,不需要参保人员先垫付,后期凭住院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方便了参保人员,减少了奔波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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