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 案例
导读:
无证行医 案例
一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行医时致人死亡,日前以非法行医罪受到法律惩处。
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6日下午,杨某某因“胃痛”到南屏镇北山大街14号的普济药堂内买药,被告人李广洲将一些治疗“胃痛”的药给杨某某吃后,“胃痛”仍未消除。被告人李广洲在该药堂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本人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应杨某某的要求,在该药堂内为杨某某静脉滴注,后杨某某病情恶化,送南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病理学改变。
被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广洲非法行医的行为与杨某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洲在普济药堂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也未取得登记注册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该药堂内为他人进行静脉滴注治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可以采纳。故判处被告人李广洲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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