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医院不用担责
导读:
问:今年春节前,我爷爷因上腹部疼痛入住某三级甲等医院消化内科,初步诊断是胃溃疡病变;胃镜检查发现有可疑恶性溃疡症状,病理报告为慢性胃溃疡病。住院半月余回家。一个多月后,老人病情加重,几乎不能进食。再次入住该医院治疗,再次胃镜检查,证实是中晚期胃腺癌,一个月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两次胃镜检查结论不同,与所取活检组织部位及深浅有关(第一次胃镜检查钳取活检3块),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此,医院不同意赔偿损失。对此我们该如何是好?
答:该医院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第一次检查存在违反医学常规导致误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次检查时,胃镜医生已发现患者胃部有明显的可疑恶性溃疡症状。此种情况下,按照医疗常规,应对可疑病灶四周多处活检及钳取4~6块组织,而该医生只钳取3块活检,与内科学、外科学上的常规“4~6块”的要求,差距明显,违反常规显而易见。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医疗单位内部及医生有何种客观理由原因,都不能逃避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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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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