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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23:1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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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3岁女童在福建省某某县医院输液后死亡,福州市医学会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临床经验推断该案不属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县医院举证不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

  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3岁女童在福建省某某县医院输液后死亡,福州市医学会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临床经验推断该案不属医疗事故。

  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县医院举证不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5日,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8月27日,女童刘某某因精神欠佳、嗜睡由其母高华玉带到某某县医院小儿科门诊看病,当晚,高华玉按照处方给女儿服药,但情况未见好转。次日,刘某某复诊输液时突然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华玉和丈夫刘宏朝将某某县医院告到法院,索赔15.7万元。

  某某县法院委托福州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5月13日,福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患儿致死的原因是因疾病极度危重发展迅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某某县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福州市医学会在没有尸解报告的情况下,仅凭借临床经验就推断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刘某某死因不明,某某县医院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妥善封存保留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本案的病历没有首页,第一次就诊记录写在续页上,某某县医院无法解释原因,可以推断该院对病历存在撕毁、涂改的行为。因此,某某县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2006年1月18日,法院判决某某县医院对本案负有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9万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某某县医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推定某某县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要求,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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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 关于医疗纠纷的赔偿问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办法第18条又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跟计算标准大致如下: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产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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