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纠纷 > 医疗纠纷 > 新生儿死于新生儿室引起的纠纷

新生儿死于新生儿室引起的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1 22:13:23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新生儿死于新生儿室引起的纠纷案情×年×月×日上午九时许,在×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评分标准被订为满分10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并抱母乳。新生儿五官端正,健壮可爱,吸吮有力,哭声响亮。突于产后第三

新生儿死于新生儿室引起的纠纷

案情

×年×月×日上午九时许,在×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评分标准被订为满分10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并抱母乳。新生儿五官端正,健壮可爱,吸吮有力,哭声响亮。突于产后第三天晨五时三十分发现死于新生儿室,家属控告引起的医疗纠纷。

在院级医疗鉴定会上,邀请两位儿科专家和家属所在单位聘请×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参加。首先由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①前日晚10时至次日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②1时15分:排便后喂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③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④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⑤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⑥5时30分:护士巡视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表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大夫检查确认死亡。

检查发现:固定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尸斑指压之稍见退色,口鼻部有奶水。

尸体解剖检查主要发现;

头面部青紫色,右半身表紫色尤以右前胸部明显,固定尸斑形成,口鼻部未见分泌物(尸检前由病房已作初步处理)

心包膜、肺浆膜面、胃肠粘膜及浆膜面、胸膜、腹膜等内脏表面均可见点状出血,内脏肝、肾等明淤血。组织病理检查也示内脏严重淤血,缺氧,小血管扩张。肺组织病理 切片检查还发现少量羊水吸入。

鉴定会有以下两种意见:

1.认为新生儿的死亡是属于“新生儿狡死综合症”。目前,对其发病的原因尚不明了,是一种细微的细胞学方面的改变。否定系由羊水吸入致死,因就现在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绝大部分新生儿都有少量的羊水吸入,而且出生后已三天,不致因此而造成新生儿死亡,病理检查报告也支持这种意见。所以,该新生儿的死亡原因“新生儿狡死综合症”,医务人员没有任何责任。

2.根据病历记录、尸检报告,尸体头面部青紫,尸斑颜色深,内脏表面、粘膜表面出现广泛的点状出血,内脏的严重淤血等表现,是窒息死亡所特有的现象。所以,新生儿的死亡系窒息而死。从尸斑的分布上看,头面部,右侧前胸部明显,说明系口鼻受堵,右前胸部是处于向下的体位,新生儿不能自己翻身(手足捆在襁褓中)。其次从尸斑的形成时间上看,致尸检时尸斑仍在头面部和右侧前胸部为主,可见发现新生儿死亡时已形成固定尸斑,固定尸出现在新生儿最少也要在死亡后四个小时,且尸斑出现在尸体的低下部位,可见该新生儿在频死期系面部及右前胸侧卧位,死于呼吸道堵塞性窒息的可能性大,问题在于值班护士是否能如实陈述新生儿死亡时的真正姿式和体位。其三值班护士的护理报告是虚构的,从1日15分新生儿排便后喂奶30毫升再未观察、巡视该新生儿,以致造成死后最小四个时后才发现新生儿已死亡。因此追究护士的渎职责任是应该的。

结果:

本纠纷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在当事人双方的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从经济上对家属进行了补偿。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没有结婚证所生的孩子怎么上户口?非婚生子女因不符合生育政策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缴纳额外的费用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才可以上户口,真正享有婚姻法上规定的和其他子女同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安排生第二胎。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生育政策的孩子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并且其管理方法有国务院和各地方制定规则。因为非婚生子女并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因此应当根据国务院和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来办理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并且缴纳社会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应当避免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只有签字了医院才敢手术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若未经同意,电线从您家屋顶过可能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建设应保护居民权益,支付补偿并妥善安置。如影响使用或安全,可与供电部门协商改变路线,否则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电器产品无铭牌及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应标注名称、生产厂信息、质量合格证明等。缺失这些信息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和安全使用,严重时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4分钟前
您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相关费用。如对方腰疼与您行为有直接关联,您需负责。未及时处理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及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1分钟前
新房增值税的缴纳规定主要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如果房本不满二年,需要缴纳全额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51分钟前
查询他人信息需遵循法律法规,尤其是隐私权保护。仅凭交易单号查询可能侵犯隐私。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36分钟前
可以起诉,但需满足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若对方虚构事实损害你名誉,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若不及时处理,你的名誉权将持续受损,还可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小时前
若欠债过多无法分期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延期或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协商不成面临起诉时,应积极应诉,争取有利分期或限期判决。否则,法院可能限期全额偿
威法律所律师
威法律所律师
1小时前
你好,这边是已经开庭判刑了么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