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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方有权取得的病历资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1 19:13:37 人浏览

导读:

医疗纠纷中患者方有权取得的病历资料尽管法律规定在医疗纠纷中由医院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患者一方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有权取得的病历资料为: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
医疗纠纷中患者方有权取得的病历资料
  尽管法律规定在医疗纠纷中由医院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患者一方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有权取得的病历资料为: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另外,如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所以,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发生争议时,应当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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