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帮助当事人取证
导读: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帮助当事人取证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律师在取证时,会碰到许多情况在病历资料中并无记录,而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
如果是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的初期,当事医务人员之间及医务人员与领导之间尚未统一口径,作为患方及其代理律师此时应尽早与其交涉,如有可能应对相关当事医生或护士的谈话进行录音,此可以作为将来诉讼时的辅助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试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以提出作为证据。
在医疗纠纷庭审过程中,质证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这里要注意作为证据提供的“视听资料”1、要有其他证据佐证。2、以合法手段取得。3、无疑点。
按照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精神,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的证据,只要是“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仍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同理,作为医方在当事双方协商和调解过程中,也都可能对患方的谈话进行录音作为证据保留。在此患方就医疗纠纷在与医方进行协商初期,就应当请求专业人士或专业律师,进行合理布局,以达到日后可以取得好的协商、诉讼效果。
当然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律师在帮助当事人取证时,可以与对方协商,通过协商时的交谈及形成的书面协议,有时可以从中发现蛛丝马迹,甚至能揭露某些**。当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时候不一定由律师直接以律师身份出面,应由律师制定好协商方案,当事人自行出面协商,这样可以使医方在协商中有着轻松的心态,对协商的成功和日后的诉讼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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