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体验被烫 老人状告医疗器械公司一审胜诉
导读:
一名6旬老人到市内某医疗器械公司免费体验一种治疗仪器,不想期间因温度控制不当,将自己的小腿和脚后跟烫伤,构成10级伤残。事后,老人以“公司未尽到告知、指导义务”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医疗器械公司应承担事情的主要责任,老人因未注意有关明示事项,承担20%%责任。
免费体验仪器被烫伤
吴大爷今年65岁,患有糖尿病多年。2009年3月15日上午,吴大爷在与邻居聊天中得知,自家附近有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正在销售一种治疗器,对糖尿病有一定的治疗效果,顾客可以免费体验。治病心切的吴大爷立即找到了这家公司。公司墙上的《体验注意公告》写明:“在没有成年人监督之下,儿童、年老者、伤残人士和重病患者不准使用该治疗器”、“该治疗器有遥控器,温度可由顾客自行控制”等内容,而吴大爷当时并没有注意到墙上的公告,免费体验了该种治疗器后便离开了。当天下午,吴大爷发现自己的小腿和脚后跟被烫伤。事后,工作人员得知吴大爷被烫伤的消息,专门陪同其到医院治疗,吴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57天,公司承担了吴大爷绝大多数的治疗费用。
尽管如此,出院后吴大爷还是一纸诉状将该医疗器械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审理期间,吴大爷向法庭申请对伤情必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吴大爷的损害后果不排除与烫伤存在因果关系,其损伤构成10级伤残。为此,吴大爷要求医疗器械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未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3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公司反驳并当庭反诉
在法庭上,刘大爷表示:“公司提供免费体验目的是为销售治疗器,但在体验过程中,公司未对我尽到告知、指导义务,导致我被烫伤,因此应赔偿我全部经济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而被告则辩称,公司无偿提供设施服务民众,吴大爷来体验时没有如实告知原有病史,也没遵守明示体验规则,按照规定登记到新人区体验,且体验完毕后也没有告知被告自己被烫伤,而是第二天才通知公司。吴大爷有可能是做体验前或体验后被烫伤,因此公司对吴大爷的烫伤不予认可。至于之前承担的治疗费用,公司则是基于人道主义才陪同其到医院治疗并垫付的。公司不同意吴大爷诉讼请求,并当庭提出反诉。
公司承担80%责任
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被告提出原告可能在体验前或后烫伤的辩解,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在原告伤后主动带领原告到医院治疗并承担绝大多数医疗费用,应视为对原告侵权的确认。原告患糖尿病,未注意到体验区内公告等相关警示,在应由自己控制的温度没有良好掌握,对自己伤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认为以20%%为宜。对被告反诉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支付的费用超出部分,原告应予返还。
日前,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5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1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