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如何较好地运用有利的鉴定结论
导读:
对于鉴定书,由于其有相对固定的结构,一般不可能十分全面地阐述得出结论的依据。患方一般需要通过专业律师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机地组织起来,使其与该鉴定结论相配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患方当事人一般在举证期限内要提供证据目录。通过编纂证据目录,可以把患方掌握的各类证据简约而清晰地展现在法官面前,从而实现各证据的价值。
一般要避免把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的做法。
责任编辑: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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