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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楼身亡 判酒楼赔12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7 11:53:42 人浏览

导读: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家住乐山五通桥区金粟镇的马某,邀请朋友在酒楼吃完饭后,前往酒楼厨房结账时,不慎跌入地下室,脑部受损身亡。马某的家属将酒楼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9.4万余元。近日,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星酒楼在判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家住乐山五通桥区金粟镇的马某,邀请朋友在酒楼吃完饭后,前往酒楼厨房结账时,不慎跌入地下室,脑部受损身亡。马某的家属将酒楼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9.4万余元。近日,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星酒楼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今年7月31日下午,马某邀请朋友到五通桥城区金星酒楼吃饭,马某在饮酒后前往酒楼厨房结账时,不慎跌入紧邻厨房的地下室,造成脑部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间共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经警方现场勘验后,认定该酒楼存在安全隐患。今年8月10日,马某的家属以金星酒楼系餐饮娱乐的经营场所,在其范围之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马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金星酒楼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酒楼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饮业的经营者,在为马某提供服务时,对其存在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没有向马某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虽然在厨房的通道上贴有“工作重地,闲人免进”的警示,但该警示起不到告知可能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要求,故被告应对马某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吴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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