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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16:52:0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损害赔偿是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已经原则的,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和精神上的损害程度而定。那么,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吗?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我们都知道损害赔偿是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已经原则的,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和精神上的损害程度而定。那么,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吗?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吗

  不仅仅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础不仅仅为实际损失,还包括预期利益等其他因素。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吗?

  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

  (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

  (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9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7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9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

  因此,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

  二、关于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两金: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

  要是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来定,对于被害人来说就实在是太不公平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吗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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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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