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的经营人(责任人)的确定
导读:
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人,为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所谓“使用”航空器是航行控制权和现实占有使用的统一。确认经营人应注意:
1?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所有人在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诉讼中否认其是经营人的,应证明他人有航行控制权的航空器使用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使该他人参加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2?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直接或间接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3?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即,只要是因受雇、代理而使用航空器,不管此种使用是否超出其职务范围,均不影响经营人对该使用负责。
4?非法使用人,即未经航行控制权人同意而使用航空器者,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承担责任。但航行控制权人不能证明已适当注意防止此种非法使用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相撞或相扰,或共同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的,各有关航空器均应被认为已致此损害。其经营人构成共同债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注意的是,对受害人而言,赔偿责任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是地面第三人责任的保险人或担保人。这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营人破产的;二是保险或担保因其已过有效期,或事故发生在指定地区范围之外,本已无效或不适用,但在法定条件下,仅有利受害人时,才使之继续有效或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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