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扫操场无错追逐受伤责任自负
导读:
内 容:
【案例】
2007年1月19日上午6:50时许,本市某中学预备班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至学校操场上进行晨扫。约7: 05时,晨扫结束后,老师要求参加晨扫的学生回教室,但屠某和另一同学曹某不听老师的劝告,并在操场上嬉闹、追逐。在追逐过程中,屠某不慎撞至单杆的横杆上。老师得知后即将屠送至校卫生室检查,并电告屠之监护人。该生监护人即赶至学校将屠送至上海市医院治疗,经诊断有骨折和脱位等情况。之后,屠某多次至医院复诊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917.80元。之后,屠某就索赔事宜与学校交涉未果,便将学校告上法院。
审理中,屠某认为,其身体伤害系与案外人曹某追逐中所致,不要求追加为赔偿义务人,并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曹某承担赔偿责任。屠某则坚持诉请。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病史记录、相片等证据为证。
【简析】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本案中,屠某是一名在校学生,理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屠某虽是一名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对与同学嬉闹、追逐存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然屠在完成晨扫任务后,不听老师回教室内的劝告,而与案外人曹某在操场上嬉闹、追逐,并在追案外人曹某的过程中,不慎撞至单杆横杆上致伤。学校根据屠某等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而安排屠某等学生进行晨扫活动的行为,并无过错。学校根据各个年级同学的身高情况,在操场上设置高低不等的单杆体育设施,并不存有瑕疵。事发当日晨,虽然天气中散发迷雾,但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清晰度。综上,屠某的身体伤害是其不听老师劝告和在追逐中未尽注意义务所致,与学校安排晨扫活动的行为、体育设施的安装、天气的迷雾,不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屠某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对屠某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917.80元、家长赔屠某就诊的误工费560元、气象状况调查费3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屠某要求保留后续镶牙费用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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