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后自残能否要求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个道理世人皆知。但总有人以身试毒,害人害己。28岁的李某与朋友一起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自残身体,造成10级伤残。这责任该由谁承担?
2014年6月18日,李某和朋友周某同到王某家做客。“我有个‘药’特别好,感觉很爽,还可以减肥,你们想不想试试?”王某拿出一些白色小颗粒药丸,李某和周某很快猜出这“药”其实是毒品,吃惊之余又忍不住好奇。
李某等3人一合计,决定一起“尝尝”。王某找来瓶子和吸管,将白色颗粒物分成3份,3人共同吸食。第一次吸毒,李某和周某感觉难受又刺激,提出“再来一次”。王某急着接孩子放学,她掏出300元钱,让李某和周某到宾馆开间房,她随后再去。
当晚,李某、周某和王某在宾馆再次吸毒,直到次日凌晨。第二天,李某回到家中没多久便出现幻觉,她疯狂地拿起剪刀自残,导致左乳裂伤,家人见状夺过剪刀,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回忆,当时自己恍惚中“看到”胸口有只青蛙,她很恐惧,想把青蛙挖出来,于是把剪刀对准了自己的身体。
经查,李某等3人吸食的白色颗粒物为甲基苯丙胺,属于冰毒的一种,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和周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王某20日行政拘留。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伤情为10级伤残。
为了治伤,李某花了6万余元,她认为这些费用应由王某来承担,遂将王某告至法院。
该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成年人吸食毒品后果自负
■以案释法
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并自残,这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是毒品的提供者王某,还是李某自己?
李某的朋友吴某认为,如果不是王某提供毒品,李某决不会吸毒,也就不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因此,王某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李某的治疗费用应由王某承担。而有的人则认为,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有相应的自控能力,如果要求王芳赔偿她的治疗费用,那因吸毒自残的人岂不是都可以将责任推卸到毒品提供者身上?
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对于吸食毒品后导致的相关损害担责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吸食毒品的后果具有认知和辨别的能力,其在第一次吸食王某提供的毒品后已感知到自己身体的变化,但仍然前往宾馆继续吸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行为的放纵。所以,李某吸食毒品后进行自残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及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原标题:吸毒致幻自残向毒品提供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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