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私自扣车 被判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导读:
2014年7月,某物流公司与张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将河南省某药物公司一批药品交张某运输至重庆市某药房。张某驾驶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导致900件药品损坏。之后,双方就药品公司的损失赔偿进行协商,因协商不成,物流公司将张某的车辆扣押在公司院内。2015年1月,物流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称,对于货物损失,其愿意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出厂价格进行赔偿,但是物流公司不应当将其车辆扣押。并且在扣车后,张某多次找物流公司索要车辆并报警,而物流公司拒不交还车辆。张某在举证期间提起反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对毁损药品的价值加以确认后,由张某负责赔偿物流公司损失6万余元。
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侵占国家、集体法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法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故张某要求物流公司返还车辆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张某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扣押车辆期间的停运损失,法院在经资产评估事务所就车辆停运损失作出鉴定后,依据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物流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30余万元。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进行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车辆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营运而造成收入减少的损失。随着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各种经济纠纷。债权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往往采取一些过激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会因此对他人财产造成侵害,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经济纠纷时,要防止过激的权利救济行为,以免造成更大损失甚至触犯刑律。
(原标题:债权人私自扣车需赔偿车辆营运损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
名誉侵权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若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是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来赔偿。若是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