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命丧废弃电线杆 供电局被判赔偿十二万<br /> <br />
导读:
中国江苏网9月4日消息:一根废弃的电线杆,由于年久失修无人管理,尽将一名在其旁边玩耍的中学生活活砸死。面对失子之痛,作为这名中学生的父母,却索赔无门,无耐之下将某供电局及该学生生前所就读的某中学一并送上了法庭。9月4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某供电局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12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对某中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2800元由被告某供电局负担。
2005年农历正月14日中午,某中学学生林朋(化名)放学后与其他几个同学饭后在学校院外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该处一电线杆断裂倒地,正砸在林朋的身上,后林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林朋的父母因索赔未果,引起诉讼。庭审中查明,该电线杆是在1982年左右,梅某为在街道边电焊,向某供电局下属的某供电所申请开户用电,由供电所派员用其所自制的电线杆架设并通电。后梅某于1988年左右去世,该电线杆一直由某供电所管理使用,先后用该电线杆为别人供电并收取费用。2002年以后,该电线杆不再供电,但供电所并没有将该电线杆拆除,而是任由废弃的电线杆留置原地,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但被告某供电局否认其对该电线杆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先是辩解该电线杆产权归钦某所有,后又认为归梅某所有,其辩解意见前后矛盾。供电局同时辩称黄某在该电线杆上悬挂了广告箱,故黄某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结合供电所已实际使用该电线杆为他人供电并收取费用,以及《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项“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之规定,可以确认被告供电局对该电线杆拥有产权。至于黄某悬挂广告箱问题,因本案并广告箱掉下砸死人,故供电局辩称黄某亦应担责的主张不成立。本案属特殊侵权,供电局对其所有的电线杆,在其不使用后,未尽管理职责,而是任废弃电线杆置留原地,以致酿成电线杆砸死中学生的恶性事故,被告供电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朋受害时是在放学期间,且在校园外,不能认为学校未尽管理、保护之责,故被告某中学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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