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小区标识绊倒致残 开发商被判赔偿6万元<br /> <br />
导读:
被小区人行路上露出地面的电缆标识绊倒,并最终造成伤残,受害人因此把小区开发商以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6万多元的赔偿。
55岁的于女士家住沙河口区某小区。去年1月30日晚回家时,她被埋设在小区内人行道上露出地面六公分的电缆标识绊倒,造成右胳膊骨折。第二天于女士入院治疗,医院予以行钢板固定术,住院10天。
因此次伤害,去年6月,于女士将小区开发商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经沙河口区法院调解,开发商赔偿于女士6000元,供电公司赔偿1000元。但今年1月,于女士伤情扩大,再次住院治疗,医院予以行固定钢板取出手术,又住院16天,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于是于女士再次把小区开发商以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于女士行走在自家住宅小区内被埋设在小区路面上露出地面的电缆标识绊倒致残,开发商是其住宅小区电缆标识的所有人,对埋设在小区路面上的电缆标识有管理和保障行人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其应预见到埋设在小区路面上露出地面一定高度的电缆标识容易将过往的行人绊倒造成伤害,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提示方式避免过往的行人免受伤害。但开发商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提示行为,由此造成于女士被伤害,所以开发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于女士曾就本案的赔偿问题先行起诉过,针对当时的伤害情况,法院调解作出了相应的赔偿,但当时未考虑于女士会致残和损害后果扩大,于女士因此再次住院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考虑公平的原则,前次赔偿数额应从本次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因开发商与供电公司之间签有《配电设备产权、维修范围协议书》,明确小区内的配电设备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由其维护,因此由电缆标识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民事责任与供电公司无关。故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赔偿60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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