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脑梗塞 行人获赔11万元<BR>
导读:
2008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出京方向,行人马某与司机金某驾驶的捷达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经诊断为脑栓塞,胫骨骨折等。经交通队调查,行人马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过街设施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司机金某驾驶灯光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并认定行人马某负主要责任,司机金某负次要责任。故马某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而其伤残程度是由于脑梗塞所致。而通过鉴定表明,马某自身存在高血压,高血脂症,并且既往有脑梗塞病史,所以马某此次所患脑梗塞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诱发和加重的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为25%,故法院在考虑伤残赔偿金时考虑了25%的参与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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