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上被撞 司机违规被判赔偿18000元
导读:
吴云 龚小燕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人行道上无故被撞的行人获赔18000元。
2008年4月6日上午7时,司机李军驾驶小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昌市广场东路时,突然驶上左侧的人行道,将由西向东走路的老王夫妻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老王夫妻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700余元。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司机李军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老王夫妻把司机李军告到法院。
法庭上老王夫妻诉称,我们夫妻二人在广场东路103号附1号路段由西向东在人行道上行走,司机李军驾驶小车在单行道上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冲上左侧逆行人行道,从后面将我们二人撞伤,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我们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们39000元。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李军在驾车时采取措施不当驶上人行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司机李军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老王夫妻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司机李军赔偿老王夫妻各类损失18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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