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雇主赔4000 雇员起诉获赔4万
导读:
张先生系王某的雇员。今年3月,张先生在为王某卸货过程中摔伤。之后,双方签订协议载明:“张先生在2010年3月19日给我卸货时不小心摔倒,胳膊肘骨折,手术费用我付,手术后三个月生活保障费合计叁仟陆佰元,三个月后如果不能工作,再付一个月生活费壹仟贰佰元,从今以后双方无异议。”上述协议签订前后,王某共向张先生支付了钱款4100元。由于病情不见好转,张先生向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遭外力作用致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现右肘关节活动障碍,评定10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张先生为鉴定支出800元。
为此,张先生认为当初与王某所签协议的赔偿金额不足弥补自身的损失,应当撤销。于是,将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王某以“如不签订协议就不带其去治病”相威胁,逼迫签订赔偿协议。在协议签订后的治疗过程中,才发现伤情十分严重。现请求判令王某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5万余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作为王某的雇员在卸货过程中受伤,王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其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受伤后,双方虽就赔偿达成协议,但因张先生受伤致残,损害严重,而该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款项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害,故该协议显失公平,现依张先生之请求予以撤销。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但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经核算,张先生因受伤共损失4.4万余元,该款项应由王某赔偿,扣除已支付的4100元,王某实际还应支付4万元。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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