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场不慎摔伤 浴客自负八成
导读:
顾客在浴场洗浴时不慎摔伤,围绕损害赔偿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奉贤区法院根据过错大小,依法判决原告施女士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96601.66元,由被告某浴场赔偿其中的20%,计19320.33元。
2007年4月20日,施女士与同事一起到奉贤区南桥镇一浴场洗浴。正当其刚想进入浴池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施女士脚下一滑,她本能地用手支撑,但已来不及,整个身子摔倒在地砖上。工作人员见状连忙将她搀扶,到旁边的椅子上坐下,并对右上臂伤处进行处理,可效果并不理想。眼看伤处越来越红肿,浴场遂送施女士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当即进行了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固定手术,用去医疗费32344.12元,伤残等级达到十级。伤情稳定后,施女士找到浴场,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但由于双方差距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施女士一纸诉状将浴场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原告施女士认为,自己到浴场消费,由于浴场设施存在缺陷,导致摔伤后果,故浴场应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46.62元。而被告浴场辩称,浴场内设有警示标志,门口还有服务生进行口头警示,况且为客人准备了防滑拖鞋,地砖也是符合质量要求,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施女士受伤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事发现场是否设置提醒顾客“注意地面湿滑”的警示牌等辩解意见相佐,各执一词。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本节待证事实属被告方控制的区域,其更易于了解事件,更接近证据,故应由其举证为宜。但浴场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能完全证明事发当日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应认定浴场未在事发现场设置足以防止损害发生的警示标志或其他相关措施,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故应对施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的大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施女士在浴场洗浴,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有足够的认识,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未充分注意到浴场存在地面湿滑的情形,并因此滑倒受伤,故施女士在本案纠纷中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可按80%的比例减轻浴场的赔偿责任。(万剑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下班后去厂浴室途中摔伤法院判决:认定为工伤本报讯职工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途中不慎摔倒,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单位坚持不能认定为工伤,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无锡南
骑车上班不慎摔伤启东一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作者:吴亮亮蔡中中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本报南通9月25日电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此类事故能否算作工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