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案例 > 水上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水上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16:52:36 人浏览

导读:

广东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汕中法立上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平,男,汉族,X年十二月十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镇X村中心片一巷十二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南,男,汉族,X年四月十三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路北十五巷四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生,男,汉族,X年八月二十五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县X镇X居委X路三十二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君,女,汉族,X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XX市X镇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家,女,汉族,X年九月二十二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XX市X镇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潜,女,汉族,X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X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珊,女,汉族,X年一月二十九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X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然,女,汉族,X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X市。

  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文奕,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X平、林X南、林X生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01)澄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林X生称,临时雇佣工许毫雄在受雇期间因职务行为死亡,大埔县劳动局《关于许毫雄民工落水失踪认定书》认定为工伤事故。由此可见,本案属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是劳动争议,被上诉人应向大埔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事故发生地是大埔县,船只被扣押在大埔,上诉人林X生居住梅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大埔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况且梅州市港航监督局大埔港航监督、大埔县劳动安全监察立案处理,由大埔县劳动局作出责任认定,为便于查清事实和事故原因,理应由大埔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林X平、林X南、林X生上诉称,水上事故发生地在梅州市大埔县,大埔县人民法院有优先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以“水上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立案,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有权管辖应是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以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为由,认为上诉人所提理由不成立,是对法律片面理解。如果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那么,本案中的被告即上诉人中的林X生住所地在梅县,按“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应移送梅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本案移送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陈X君、蔡X家、许X潜、许X珊、许X然答辩称,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大埔县人民法院没有道理。首先,被上诉人以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属特殊侵权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大埔县,被告住所地分别是XX市、梅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选择XX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以水上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被上诉人同样可选择XX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从便利当事人出发,本案也应由XX市人民法院审理,因为八个当事人,四个当事人住所地在XX市。本案不属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不是必经程序,上诉人林X生主张应先仲裁不能直接起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并非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与被上诉人家属许毫雄之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水上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直系亲属许毫雄(受害者)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所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毋须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中上诉人林X平、林X南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林X生提出的“本案是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上诉人林X平、林X南、林X生提出的“大埔县人民法院有优先管辖权”、“上诉人中的林X生住所地在梅县”、“应移送梅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依据不充分,上诉人林生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审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元由上诉人林X平、林X南、林X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X今

  审 判 员 钟X维

  审 判 员 陈X纯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