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院护工索赔损失 法院:原告从事雇用活动中发病 养老院给予适当补偿
导读:
被告养老院认为,刘某在值班时严重违反了本岗位的制度,擅自脱离岗位,到洗澡间洗澡,刘某的发病与养老院没有关系。且刘某病后,养老院及职工曾捐赠慰问费2000元,虽然院方的400元最终被家属退回,但也表明养老院并非对刘某漠不关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刘某诉求。
根据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雇用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因护理患皮肤病的老人感染皮肤病,为老人搽药后到洗澡间洗澡,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是雇用活动的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雇用活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既包括雇用关系以外第三人致其人身损害,也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致其人身损害,原告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自身发病,不属于上述情况,但与“从事雇用活动”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据公平原则,由被告养老院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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