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眼睛被炸伤法院判赔15万余元
导读:
山西日报讯 去年运城市区南城千里香饭店发生了一起啤酒瓶炸伤服务员眼睛事件,经多方调解无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服务员杨某某一纸诉状将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杨某某等各种费用共计151024.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0日12时,在运城市区南城千里香饭店当服务员的芮城县陌南镇刘堡村杨某某(女),在工作期间取啤酒时,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汉斯啤酒9度”发生爆炸,将其右眼炸伤,当即被送往运城市急救中心住院救治,2006年5月22日出院时经诊断为:右眼球穿透伤、右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等。出院后,杨某某因一直“右眼视物不见5个月”,2006年10月5日在运城市眼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1月4日出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20日到北京华典新技术公司安装了临时义眼。同年12月20日经运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杨某某右眼损伤构成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事故责任,并同意对杨某某进行赔偿,因双方就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产生异议,杨某某将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并请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4185.54元。
法院认为,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不应该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汉斯啤酒,因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发生爆炸后致杨某某右眼被摘除致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杨某某医疗费21676.94元、误工费468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280元、残疾赔偿金35688元;赔偿杨某某安装义眼及今后更换义眼的残疾辅助器具费71700元;赔偿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15102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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