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饮酒过量死亡同桌人被判赔偿三万
导读:
朋友8人同桌饮酒,推杯换盏后1人因饮酒过量死亡,死者邹某的父母将同桌人告上法庭。法院日前审理此案,判同桌人赔偿3万元。
案例:今年1月22日,肖某在一餐馆宴请包括邹鹏在内的7男1女,席间,除这名女子吃完饭便离席外,8男子从中午12点半呆到下午3点左右,共喝了5瓶0.5公斤装白酒,其中邹鹏喝了近0.5公斤。当晚8时许,邹鹏被发现已经死亡。经医生现场诊断,邹鹏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邹鹏父母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喝酒的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邹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较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参与饮酒的同桌人对邹鹏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判决7男子共赔偿原告约3万元。
说法: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山序文律师表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受害者本人的过量饮酒与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其他人的大量饮酒、未及时劝阻、未及时救护与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死者本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可以避免,具有重大过失,其他人具有一般过失。因此,死者本人、共同饮酒的其他人的行为可构成侵权行为,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案件中,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判断的因果关系、过错大小标准和承担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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