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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维权的普通消费者越来越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8:4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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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周四,有着民间维权第一人之称的叶茂良再次出现在鹿城法院,这是今年以来,他第一回坐在原告席上。而以往,一天内他会一口气接连参加数个庭审。叶茂良说,他之所以不再热衷到法院打假,是因为一方面现在很...

  上周四,有着“民间维权第一人”之称的叶茂良再次出现在鹿城法院,这是今年以来,他第一回坐在原告席上。而以往,一天内他会一口气接连参加数个庭审。叶茂良说,他之所以不再热衷到法院打假,是因为一方面现在很多事情可以直接通过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另一方面,他觉得去举报一些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更有意义。

  虽然叶茂良淡出,但闹到法庭上的维权声音却并未减弱,如今更多见的是一些草根力量,纯粹因为受侵犯然后拿起法律武器。永嘉法院的一名法官则感叹,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拿起法律武器。鹿城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坦言,有些市民只为了出口气,一些案件仅索赔一两元。

  律师

  主动维权的普通消费者越来越多

  案例:去年,市民黄女士因为对网购的艾灸仪器效果不满,在双11当天与京东商城及卖家对簿公堂,要求“退一赔三”。法庭上,她面前的记事本上记了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显示她对法律条文的“生涩”。

  这是一场胜算不高的官司,事后,黄女士也的确被驳回了。但整个诉讼过程中,黄女士士气高昂。

  “我看到买家的评论都说功效不错就下单了。”法庭上,黄女士说,产品在网上宣传页面提到的“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用语,让她满心以为这台艾灸仪器真的可以起到治疗效果。但她用了三次,并没有效果。黄女士直接拨打“京东商城”网页上的电话反馈问题。“京东客服表示,这是第三方卖家提供的商品,会帮我交涉,但我认为这是拖延。”黄女士说。

  “《广告法》明确规定,商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的用语。这台艾灸仪器并非‘全球首台’,转轴并非如商品宣传册中所述可以360°旋转,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京东商城’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没有采取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黄女士滔滔不绝地数落商家及卖场的不是。

  在一家大型超市工作的张先生也感慨良多,“许多消费者张口就会说要‘一赔十’,打电话投诉更是司空见惯”。

  虽然叶茂良淡出,但闹到法庭上的维权声音却并未减弱。除了一些职业打假领域的后起之秀,如今更多见的是草根力量,纯粹因为权益受侵犯然后拿起法律武器。

  律师谈维权变化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胜:以往所谓维权,更多见的是,比如买到过期食品或吃饭吃到虫子之类的琐碎事件。陈云胜说,近年来,针对汽车、房产等大件物品的维权慢慢增多。针对大件物品方面的维权,以前商家象征性地补偿,基本上就能息事宁人,而如今,消费者开始明显变得不好随便打发,他们会一一指出商家的不是,然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索赔。一个明显的变化是,现在消费者的权益受侵犯,越来越多人不再仅仅打96315,更学会了抱团行动,以便抗争强大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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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

  以往“正常”情形,现今难容忍

  案例:新买的越野车问题不断,维修时竟发现,车子在购买前有过维修记录。随后,黄先生将商家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去年8月,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销售商构成商业欺诈,要求其向黄先生“退一赔三”。也就是说,除了要退车,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还要赔偿黄先生3倍购车款共计300多万元。这个数字打破了全国汽车维权赔偿金额的记录。

  法官谈维权变化

  永嘉法院瓯北法庭的一名法官感叹,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拿起法律武器。有些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在过去看来很“正常”,而今却成为无法容忍的情形。鹿城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坦言,有些市民只为了出口气,一些案件仅索赔一两元。

  职业打假人

  从不受待见到客气接待

  案例:上世纪90年代,因为在一款啤酒内喝到了虫子,叶茂良走上了职业化维权道路。叶茂良至今还记忆犹新,第一次维权,获赔600多元。后来,有意识地主动“维权”越来越成为叶茂良的兴趣爱好。

  改掉肯德基流传半世纪广告语;不遗余力向各中央部委举报国内三大巨头牛乳生产商在牛奶中添加芦荟违规,最终卫生部等六部局联合发文,明确添加芦荟的食品必须标注禁忌标识,否则不得上市销售……叶茂良的一系列举措,为他赢得了“中国十大维权新闻人物”称誉。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已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与新《消保法》选在同一天。尽管该规定仅局限在食品、药品领域,但无疑是从法院司法层面认可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更是对普通市民提起维权注入更大信心。

  职业打假人谈维权变化

  叶茂良说,他之所以不再热衷到法院打假,因为一方面监管部门越来越规范,很多事情可以直接通过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另一方面,他觉得去举报一些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更有意义。

  回顾自己的维权之路,叶茂良感慨颇多。叶茂良很清楚自己带来的争议:由于屡屡就一些问题与经营者较真,他时常招致商家及有关方面的不满。有些人认为,他通过索赔的方式谋取“并不那么正当”的利益。与此同时,他又有不少支持者。他们认为,正因为叶茂良的一些看似不起眼的“挑刺”行为,推动着市场环境的积极改善。

  但很少被提及的是,叶茂良所遭受的一段挫折。曾有一段时间,因为打官司太频繁,叶茂良连状纸都递不进去,很多“案子”就此停了下来。

  好在,环境慢慢地得以好转。

  “现在去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开庭时,法官都会很客气。”叶茂良说。

  (原标题:主动维权的普通消费者越来越多 有的仅索赔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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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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