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付清5323万元赔偿金
导读:
核心提示:此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船舶险案件,涉及复杂的救助、共同海损分摊、船舶修理等专业技术问题。
从平安产险东莞分公司获悉,该公司日前将最后一笔688万元的赔款送至东莞海昌集团,至此这笔高达5323万元的巨额赔偿案终告结案。这是平安产险2006年重开船舶险以来,最大的船舶险赔款案件。
据悉,2009年7月,海昌集团旗下的东莞市海昌船务有限公司为其船舶“新东莞3”投保“86条款”船舶保险一切险。同年8月8日,标的船“新东莞3”从澳大利亚装货完毕开航,途经新加坡加油途中,不慎搁浅于马来西亚水域,经过46天的救助,“新东莞3”成功脱浅,并于2010年1月份回国。
事故发生后,平安产险立即成立专案小组,第一时间介入搁浅船舶的救助工作,并联系新加坡、马来西亚当地的救助公司,协助船舶脱浅。
“此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船舶险案件,涉及复杂的救助、共同海损分摊、船舶修理等专业技术问题。”平安产险运营中心负责人朱友刚透露,由于此案复杂,涉及金额巨大,因此保险赔款是分期支付的:2010年7月,平安产险赔付海昌集团修理费1223万元;2011年5月,支付相关救助费3412万元;近日,再度支付共同海损费用688万元,合计支付赔款5323万元。
记者 蔡惠君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拒赔的情况
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拒赔。
超过了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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