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儿子签订调解协议 儿子不认可起诉父亲
导读:
包工头老张承包了属于沪杭高铁工程一部分的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长水塘的护岸挡墙工程,并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另外一个包工头老陈。老陈接到该工程后,雇佣了云南人小罗和小罗的父亲等人进行挡墙施工。
2010年5月22日下午,小罗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水泥搅拌机绞伤,其后送到浙江省荣军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了医疗费三万余元。在小罗住院期间,老陈和小罗的父亲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对支付小罗人身损害赔偿款及工资报酬等相关事宜都作了约定。小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属于九级伤残范围。小罗认为自己的父亲没有权力代理自己处理受伤赔偿事宜,而且认为父亲与老陈签订的协议内容有失公平,于是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调解协议,并要求老陈和总包工头老张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十八万余元。
秀洲法院受理该案后,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委托镇村组织、双方律师及其亲属等人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陈在先前已支付三万余元的基础上,再支付小罗一万元,而老张则支付小罗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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