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妇扎术竟把子宫切除 受害人获赔9万多
导读:
两当事人均表示不服,表示将向黔东南州中院提出上诉
因施行女扎术后子宫被切除致残,贵州省施秉县农妇龙某将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县城关镇人口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和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8余万元。12月23日,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附属医院赔偿龙某各种损失97786.8元。
原告龙某诉称,2004年4月,她到服务站行女扎术,术前未进行常规检查,术中由于设施不完备,发生停电,致其下腹疼痛不止。术后半月到县医院治疗无效。同年11月,她到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征,行子宫全切除术。2008年1月,经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七级。2011年1月,再经该鉴定中心鉴定,附属医院对龙某全子宫切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龙某认为,由于被告方的医疗过错,造成其患女扎术后盆腔静脉瘀血综合征,不得不将子宫切除致七级伤残,被告方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与三被告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服务中心未对原告实施医疗行为,服务中心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查,附属医院在对龙某拟作子宫切除时未告知其所面临的医疗风险及可能造成的身体损害,为维护公平正义,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应认定附属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附属医院的过错程度,其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由于龙某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服务站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龙某所患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无法予以认定。服务站已提供原始病历,履行了举证责任,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于龙某对服务站提起的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合同纠纷,对于龙某提出服务站存在的医疗服务设施不完备等问题,因其未能举证证明,故应驳回龙某对服务站的诉讼请求。
据此,施秉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附属医院赔偿龙某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残疾鉴定费共计97786.8元;驳回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在接到一审判决后,附属医院和龙某均表示不服,将依法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
名誉侵权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若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是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来赔偿。若是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的目
小区内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不存在失职情形的没有责任赔偿。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除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的车辆保管、财产保管的约定,否则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