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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应注意 因人多发生意外商场须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19:2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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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关十字某超市搞店庆促销活动,因现场人群拥挤,年近六旬的张梅(化名)被挤倒摔成七级伤残。为此,张梅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近日,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梅5.9万余元。2010年9月4日,南关十字某超市国庆进行店庆促销活动,年近60岁

  南关十字某超市搞店庆促销活动,因现场人群拥挤,年近六旬的张梅(化名)被挤倒摔成七级伤残。为此,张梅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近日,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梅5.9万余元。

  2010年9月4日,南关十字某超市国庆进行店庆促销活动,年近60岁的张梅与其他顾客站在该超市外面,等待进入该超市参加购物活动。孰料,在超市开门后,在混乱的场面下导致张梅摔倒在超市地面上。随后,张梅的家人及邻居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张梅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而张梅委托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因向超市索赔无果后,张梅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张梅受伤负部分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某超市给付张梅住院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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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费赔偿具体有如下项目:1、挂号费;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2、医药费;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3、检查费;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4、治疗费;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5、住院费;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6、其他费用。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 工商机关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罚款时,一般是按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计算罚款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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