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宗水上人身伤亡赔偿案
导读:
广东番禺榄核镇农民何坤胜下水帮梁老板打捞沉船,意外在江底溺水身亡。死亡赔偿标准应按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给付?由于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对证,何某家属与梁老板各执一词。双方日前在广州海事法院以五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审案法官表示,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在法律定义上区分不难,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将很容易产生歧义,赔偿结果也是天壤之别。他提醒,广大务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务工时千万不要亲信口头约定,而要签字画押。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工作,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文中出现人物皆为化名)
48岁的何坤胜水性极好,下水帮人打捞沉水物是他的主要收入来源。2005年6月,番禺一船老板彭某经人介绍,找何坤胜帮忙捞一条5吨左右的“驳脚船”。沉船位置在番禺潭洲新一村洪奇沥江江心下七米。何坤胜的主要任务是乘救生船到江心后,带自已的氧气瓶和潜水设备下水到沉船处,将彭老板事先准备的钢丝绳拴到沉船上。吊船由彭老板自已负责。双方口头约定,完成任务彭老板支付何某300元报酬。未完成,不付钱。若有意外,彭老板不负责任。2005年7月4日上午9点,何坤胜携同伴和彭老板一块坐船出江。何坤胜第一次下水约15分钟,将沉船摸了个遍上来;第二次下水,但很快上来说气压不够;调整后,再次下水。20分钟后一点动静也没有。何某同伴拉起绳子,只见氧气瓶不见人。何某尸体随后被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何坤胜死因是溺水。何某家属多次要求彭某赔偿,彭某以双方先前约定为由拒赔。2005年8月5日,何某家属将其告到广州海事法院。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5年9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被告确认了何坤胜是在打捞被告沉船时溺水死亡的事实。原告认为,何某是受彭某雇请打捞沉船获取报酬,双方是雇佣关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十几万元。梁某认为,自已不是开打捞公司,打捞沉船是意外,通过介绍人让何坤胜去打捞不是雇佣关系,应是承揽关系。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工作具有独立性,在交付成果前,风险由自已独立承担,因此自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案法官认为,此案的关键是,双方当时如何约定的。何坤胜已死亡无对证。就是在世,没有书面凭证也不容易说清。本案中用工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都有责任。从各方面情况看,此案最好是调解。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双方同意调解,以被告向原告赔偿五万元达成和解协议。(胡后波)
链接:
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接受雇主指挥与安排,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交付成果前,自已承担风险。
(广州海事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标志着中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依据。法律快
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不法伤害从而导致了伤残、死亡等结果,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施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那么,最新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是什么呢?诉讼时效又是多
核心内容:建筑工程容易发生的就是关于事故赔偿的问题,当因为事故而产生了赔偿的法律关系,那么需要如何进行处理呢?有哪些问题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