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关门挤断乘客肋骨
导读:
一名公交车司机在乘客下车过程中突然关闭车门,将一名女乘客挤成肋骨骨折。因司机和公交公司是雇佣关系,以往针对此类案件,本市法院多判公交公司承担责任。但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却判决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该司机存在重大过失。
2006年4月的一天,年逾五旬的王女士乘坐公共汽车外出。当车行驶在河北区十字街站时,王女士起身下车。但就在此时,让她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车门突然关闭将其挤伤。当天被送到医院后,王女士并未查出骨折,但数日后,经医院诊断,其为右侧第6肋骨“不全骨折”。治疗期间她共花去医疗费近5600元。同时医院为其开具了88天的休假证明,在此期间单位扣除其工资6200余元。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女士将某公交公司和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她在庭审中表示,当时司机突然关闭后车门,将她挤伤。现起诉要求被告某公交公司和肇事司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各项损失近1.5万元。某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如果需要赔也应由司机个人赔,公司不予承担。
肇事司机表示,当时他见没人下车才关的门,根本没挤着王女士。事发后,他是出于人道才带王女士去的医院,而且当时医院并未诊断出王女士骨折。该司机说,王女士当天的医疗费300余元都是他付的,而且他还给了王女士打车的费用 。王女士在事隔15天之后才查出骨折,这说明她没有积极检查,扩大了损失。该司机最后表示,自己是职务行为,如果非要赔也应由公司承担。
到底是公司赔偿?还是司机个人赔偿?法官经审理后做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等乘客安全下车便关闭后门,造成王女士被挤伤。对该事实,司机在给王女士写的字据及派出所的笔录中均已证明。关于王女士所提年终奖金之事,因目前尚未发生,法院不能支持。王女士的伤情是被告方所为,因此王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考虑该事故是司机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司机应承担王女士的经济损失,某公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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