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行规:易碎品只负责丢失赔偿
导读:
仪征市民刘先生出差北京,买了两箱名酒,因不便携带,委托物流公司代为托运。货到仪征,刘先生开箱验货,发现其中两瓶损坏,损失400元。刘要求赔偿,物流公司却以“托运玻璃易碎品只负责丢失赔偿,不负责破损”为由拒绝。刘随即向仪征消协投诉。调查发现,托运协议确有“玻璃、陶瓷、灯品配件等易碎货物只负责丢失赔偿”的条款。物流公司负责人解释:“玻璃易碎品只负责丢失赔偿”是物流业行规。经调解,刘先生获赔200元。
在消协调查中,有业内人士报料,目前,我市的快递公司组成比较杂,大跨国集团主要做国际市场;主营国内一是国有邮政网络,二是像申通、顺丰、宅急送这类规模比较大的民营快递公司,其网点基本涵盖全国主要的城市,三是慧通、韵通,规模小,业务一般集中在某一个小区域。由于快递公司准入门槛低,造成社会上快递公司泛滥,这里就不乏由货运公司转过来的一些小公司,将快件类嵌入到配载业务中。
调查显示,快递行业目前准入门槛过低、运营简单、需求旺盛、但在监管上既没有行业自律组织,也没有行政主管部门,整个行业监管处于空白,完全失控。比如,按照《邮政法》规定,文件信函类属邮政专营,但事实却是人人可做,人人在做已成行业内普遍现象。化学、高危物品属于“禁寄”范围的,都能“物流”。如此,就形成了种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不按法规、随意转包、签收不规范、保价成为摆设等。
法理思考:
物流行规违反法律规定,易碎、易燃易爆等物品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确保运输、搬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为严格责任规定,承运人若举不出免责情形,则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
就该案而言,物流公司在正常运费的基础上加收适当的保险费,对双方都有益。我们认为这也是从根本上避免此类纠纷的办法之一。类似“易碎货物只负责丢失赔偿”的霸王条款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受《合同法》保护。
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运不了,没人强迫你运;既承运,则不能免除相关责任。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呼吁,快递行业应增强自律意识,促使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介入,改变目前“三不管”的现状,尽早出台配套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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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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