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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五年要分手 要求补偿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7:1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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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女子与一男子同居五年,因男子有外遇,提出要与女子分手。女子提起诉讼,要求该男子补偿其精神损失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11月25日,该女子的诉求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驳回。2004年6月,同在汤阴县某公司上班的刘玲与张军经过一个多月的相识后,开始同居。同

  一女子与一男子同居五年,因男子有外遇,提出要与女子分手。女子提起诉讼,要求该男子补偿其精神损失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11月25日,该女子的诉求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驳回。

  2004年6月,同在汤阴县某公司上班的刘玲与张军经过一个多月的相识后,开始同居。同居后,张军的父亲以张军的名义为张军购买了一套住房,刘玲和张军二人象夫妻一样共同生活。2009年7月,张军有外遇,引发二人吵架,刘玲被张军赶出家门。刘玲认为,引发分手是由于张军的过错,二人虽不是合法夫妻,但自己为二人的生活倾注了大量心血,在旁人看来二人就是夫妻,况且分手后,自己生活困难,在县城又没有住房,张军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损失费,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夫妻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离婚时,如一方有困难或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或支付精神损失费。刘玲和张军没有结婚,属非婚同居,二人之间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刘玲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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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离婚后可以再婚,离婚通过法院较好,否则涉嫌重婚罪。
  • (一)协议分割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二)判决分割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关于提出赔偿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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