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漫天要价有风险
导读:
日前,裕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因为请求的精神赔偿数额过高而支付了大笔的诉讼费,得不偿失。为此法官提醒: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漫天要价”,否则要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事件:小学生爬土坡触电伤手(小题)
原告李明(化名)是一名小学生,被告是一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在李明(化名)所居住的小区外挖沟,挖出的土堆成了大土堆,距土堆顶端一米处有输电线路,土堆附近无施工巡视人员。2009年6月1日,李明爬上坡顶时触电,致使手部受伤,经医治后未致残。
在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李明以建筑公司在施工危险现场无警示牌,无人看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5万余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裕华区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土堆与输电线路很近,已造成安全隐患,施工安全员未尽到注意义务,以致原告触电致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明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李明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425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即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要合理(小题)
主要审法官刘爱丽认为,这起案件最引人注意的不是双方责任的划分,而是原告为官司付出的巨额诉讼成本。她粗略计算了一下原告为这起官司所付出的诉讼成本:两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李明要承担大部分。律师代理费估计不下4000元,而原告获得赔偿只有7250元,再扣除被告已为孩子住院垫付的5000元,原告实际获得的钱很少。表面上看,原告赢得了官司,实际上他为两审付出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成本很高,得不偿失。
这与原告提出了高达4万元不合理的精神赔偿请求有关,因为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主张的标的额密切相关,主张的数额高,案件受理费也高。
据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
刘爱丽法官介绍,目前石家庄市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因侵权行为致人身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的金钱抚慰,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以及侵权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刘爱丽认为,就本案而言,李明的手并没有致残,提出4万元的精神赔偿确实过高,且其主张的其它费用也不切实际,故诉讼费用李明要承担90%。
据悉,近年来,不少人在打官司时提出过高的精神赔偿,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最后落了个“赢了官司却赔了钱”的结果。当事人可能不了解法律,但律师应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残疾程度,向当事人建议提出一个较合理的赔偿数额,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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