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年多,女儿却不是我的
导读:
男子结婚两年后发现女儿竟不是亲生,一气之下,与老婆签订了离婚协议,事后又一纸诉状将老婆告上南长法院,要索赔抚养费和亲子鉴定费。经过法院调解,男子拿到了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
陈强(化名)与梁依兰(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他们的女儿陈言出生,家庭幸福和睦之感弥漫在夫妻两人之间。不料,在之后的一年里,细心的陈强发现女儿越发不像他,而妻子在女儿问题上的遮掩也引起陈强的怀疑。
2009年10月,陈强委托北京的一家鉴定中心对女儿是否其亲生进行鉴定。一个月后,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明确检测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陈强是陈言的生物学父亲。这也就是说,女儿陈言并非是陈强的亲生儿女。陈强遂提出离婚,妻子梁依兰也无奈同意。2009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梁依兰向陈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6000元。后陈强仍气愤不过,于2010年1月诉至南长法院,要求梁依兰返还抚养费8300元,赔偿司法鉴定费3650元。
对此,被告梁依兰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已对离婚后的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对原告也已支付26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笔赔偿中就已经包括抚养费等一系列费用,原告陈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约定。而且原告在小孩出生后就经常上网打游戏,也没有照顾到小孩,而事实上依照原告的工资收入,也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另外,3650元的鉴定费也是由被告自己出的。
原被告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庭审中,法官意识到双方是有调解可能的,于是分别做原被告工作。法官围绕被告在婚姻中存有过错,现对方仍抓住过错不放,让被告认识到双方应借此机会彻底做个了断。法官也耐心地向原告解释,因他在离婚时已经知道女儿非亲生,且在离婚时已有赔偿约定,劝解其尽早从既往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原被告冷静下来,在咨询各方后,决定接受法院的调解,由梁依兰支付陈强人民币5000元,从此双方就先前的婚姻关系再无其他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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