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证人倒戈 为摊贩作证
导读:
无证经营,摊贩林女士声称被城管执法人员推搡倒地后,造成腰椎骨折。林女士分别以行政违法、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与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次对簿公堂。昨日是林女士第四次与西固城管执法局公堂相见,在昨日的法庭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原城管局的证人闫某成了林女士的证人,并以“没看清”为由将之前“没看见”的证言推翻。
四上公堂 城管证人倒向摊贩
昨日,林女士状告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西固城管执法局)以及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林女士在上诉中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城管执法局、刘某赔偿各项费用约10万元,并且公开道歉。在昨天的法庭上,当事双方围绕“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城管执法人员是否对林女士实施了侵害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在昨天的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在本案中曾经给西固城管执法局出庭作证的证人,兰棉厂门口的摩的司机闫某昨日则成为林女士一方的证人。闫某证实,在事发后,他在西固城管执法局上班的朋友李某,曾找到他,要他证明事发当时“没看见”城管执法队副队长刘某推搡林女士。真实的情况则是,事发当时他并“没看清”城管执法人员是否推搡林女士,他现在之所以再次出庭作证,主要是证明他没有看清楚是否推搡林女士一事,并且说明他以前所说的不属实。
举证 诉求城管赔偿10万元
同时,林女士一方还出示了CT片等证据证明,她因被城管执法人员殴打造成了腰椎受伤。根据相关证据,林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一个有力的证据链条,2007年5月,西固城管执法局的一名姓刘的副队长对林实施推搡行为,而证人闫某之所以作伪证是因为碍于朋友情面,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西固城管执法局赔偿林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回应 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对此,被告刘副队长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在本案中,刘副队长并没有对林女士实施推搡行为,林女士一方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刘副队长对她实施了该行为,同时,他们对本次出庭作证的证人闫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证言不属实。
而西固城管执法局的代理律师则对一审证人车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车某也是一名摊贩,是城管执法局的管理对象,与城管执法局有明显的情感对立,故该证据效力不足以认定。而其他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侵害事实的发生,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林女士的诉求。
在庭审最后,因刘副队长拒绝当庭调解,该案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回放:
2007年5月18日,林女士声称,她因无证营业向西固城管执法人员索要被没收的摆摊的椅子时,被城管执法人员推搡倒地受伤,当场小便失禁,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被鉴定为9级伤残。随后,她辗转多处就医诊治。为给自己讨个说法,她将西固城管执法局告上法院的行政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城管执法行为违法,并责令执法人员向自己赔礼道歉。
一上公堂 无因果关系遭驳回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为城管执法局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均证实城管人员执法时未实施推搡行为,而为林女士出庭作证的车某的证言,因有矛盾未被采信。故法院一审判决,林女士的伤与城管的执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二上公堂 不属于行政诉讼被驳
一审宣判后,林女士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是缘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林女士并非针对“扣押摊位”的行为提起诉讼,却是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推搡”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为由起诉。据此,法院以林女士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三上公堂 举证不能再驳回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后,林女士继续搜集证据,而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推伤”自己的城管副队长刘某和西固城管执法局推上民事被告席,提出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林女士的伤与西固城管执法局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女士受伤的证据不具有惟一性,对此林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以林女士举证不能,又一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林女士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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