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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胜诉少败诉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1:37:25 人浏览

导读:

有律师同时认为应立法将精神损害赔偿改为惩罚性赔偿。而有律师则表示,目前性骚扰立法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全国范围来看,性骚扰案件胜诉的少,这一次的性骚扰案,一旦遇到不同法官,裁决的结果就可能不一样。大陆首例性骚扰案西安女职员指控上司性

  有律师同时认为应立法将精神损害赔偿改为惩罚性赔偿。而有律师则表示,目前性骚扰立法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全国范围来看,性骚扰案件胜诉的少,这一次的性骚扰案,一旦遇到不同法官,裁决的结果就可能不一样。

  大陆首例“性骚扰案”

  西安女职员指控上司性骚扰

  案件回放

  2001年7月,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童某因此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诉讼案当事人。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而后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了童某起诉。

  大陆首例胜诉的性骚扰案

  武汉女教师诉上司性骚扰案

  案件回放

  武汉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2003年10月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法院最后审理后认为,盛某确有行为不妥之处,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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