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法院成功调处一民事纠纷
导读:
本报东兴讯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交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东兴市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愿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张某乘坐某公共汽车,下车后,张某未站稳,公共汽车便向前驶去,导致张某摔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并为此花去医疗费82693.2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张某于8月5日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86361.50元。
据调查了解,被告某公交公司自事故发生后,积极尽人道主义义务,垫付医疗费共计67000元,后被告多次积极联系原告调解,愿自动履行垫付义务,但原告不同意调解,且提出赔偿数额过高,致使被告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受挫。11月17日上午,东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本案有争议的是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在法官释明计算方法和依据后,双方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由被告赔偿原告123000元(含精神抚慰金8000元),扣减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7000元后,被告尚应赔偿原告56000元。被告于当天下午积极地履行支付56000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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