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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法院成功调处一民事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22:03:44 人浏览

导读:

本报东兴讯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交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东兴市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愿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张某乘坐某公共汽车,下车后,张某未站稳,公共汽车便向前驶去,导致张某摔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构

  本报东兴讯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交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东兴市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愿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张某乘坐某公共汽车,下车后,张某未站稳,公共汽车便向前驶去,导致张某摔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并为此花去医疗费82693.2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张某于8月5日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86361.50元。

  据调查了解,被告某公交公司自事故发生后,积极尽人道主义义务,垫付医疗费共计67000元,后被告多次积极联系原告调解,愿自动履行垫付义务,但原告不同意调解,且提出赔偿数额过高,致使被告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受挫。11月17日上午,东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本案有争议的是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在法官释明计算方法和依据后,双方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由被告赔偿原告123000元(含精神抚慰金8000元),扣减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7000元后,被告尚应赔偿原告56000元。被告于当天下午积极地履行支付56000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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