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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四女工同患职业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9:3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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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惠安打工的4名女工,得了一种叫正己烷的职业性病毒,症状与苯中毒有些相似。她们都在同一家鞋厂从事刷胶工作。经泉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证实她们得了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己烷中毒,但厂方不服,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申请最终鉴定,目前还没结果。女工表示,在

  在惠安打工的4名女工,得了一种叫“正己烷”的职业性病毒,症状与苯中毒有些相似。她们都在同一家鞋厂从事刷胶工作。经泉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证实她们得了“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己烷中毒”,但厂方不服,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申请最终鉴定,目前还没结果。女工表示,在等待中,厂方停发了4人的基本工资,她们没了生活来源。  同工厂 四女工得职业病

  42岁的张某伍,来自贵州遵义农村。4年前和老乡一起来到惠安壹智鞋业有限公司当刷胶工人。

  她说,从事这工种时,厂方并没告诉她所接触的是具有危险性的物体,也不知道在无保护状态下工作,该工种对身体有损害。

  张某伍说:“胶水的气味很浓,很难闻,但她们连口罩也没戴。”每当卫生部门来检查时,厂里就通知工人把胶水藏起来,她还很配合地帮厂里藏胶水,一次次躲过检查。

  干了3年多,她说:“我头晕、头胀了2年,四肢无力、手脚麻木了1年,一直以为是累的,吃了药,症状并没好转。”

  去年6月5日和今年3月16日,张某伍先后两次入住省职业病防治院,每次住院4个月。该医院诊断,她得的是“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己烷中毒”。

  在张某伍第二次住院时,多了3名女病友,分别是李某梅、张某琼、肖某,都是同一个厂的女工。今年10月16日,4人同时拿到了泉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表明,4个人都得了“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己烷中毒”病。

  厂方:停发基本工资

  今年7月,4人向惠安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厂方以她们提出工伤认定为借口,从8月开始停发她们的基本工资,4人断了生活来源。

  在拿到鉴定书后,她们一次次找惠安劳动、信访部门、泉州市总工会等,要求在得到赔偿之前,厂方应给她们发工资,保障她们最基本的生活。

  惠安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许志明说,要等职业病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做工伤补偿,厂方以对方已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停发了基本工资,表示要等工伤认定出来后,才能赔偿。

  上周五,4名女工再次到惠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经该局与厂方交涉,厂方才同意从11月开始,继续发放4人10月后的基本工资,但此前8月、9月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厂方不同意发放。

  本月9日,记者前往惠安壹智鞋业有限公司采访,但具体负责此事的总务科吴科长不在。惠安县劳动监察大队许大队长给吴科长拨了电话,希望能给女工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但对方拒绝了。

  吴在电话里称,厂方对泉州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因此向省里申请最终鉴定,正在等待结果。他还表示,按理说女工已申请工伤认定,又没上班,厂里可以不给她们发工资,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厂里还是给她们发了基本工资。但她们如果再到处乱反映、胡闹,就不给她们发基本工资了。

  律师:不发基本工资违法

  泉州温陵律师事务所白向阳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该企业只发基本工资以及停发工资都是违法的。但条例没有规定如果企业拒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不出资为职业病患者治疗应受何种处罚,这对职业病患者是保护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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