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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卧铺上被撞伤残 赔15万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8:52:17 人浏览

导读:

福州新闻网讯由于车速过快,福建某客运公司客车与货车相撞,躺在客车尾部卧铺上的乘客老李被撞成十级伤残。日前,仓山法院认定某客运公司存在过错,判定赔偿老李经济损失15万余元。去年8月14日,老李乘坐林某驾驶的卧铺客车行经沈海线时,突然遇到前方同车道的大货车

  福州新闻网讯 由于车速过快,福建某客运公司客车与货车相撞,躺在客车尾部卧铺上的乘客老李被撞成十级伤残。日前,仓山法院认定某客运公司存在过错,判定赔偿老李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去年8月14日,老李乘坐林某驾驶的卧铺客车行经沈海线时,突然遇到前方同车道的大货车减速,林某采取措施不及时,致使客车车头左侧碰撞货车车尾部。由于车速过快,强大的惯性使得客车尾部卧铺上的老李受伤。事后经医院确诊,老李为压缩性骨折伴骨性椎管狭窄,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老李入院治疗100多天后出院,随后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仓山法院对案件审理时,某客运公司辩称,老李诉请赔偿金额过高,且依据不足,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购票乘坐某客运公司所有的营运客车,双方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作为客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合同,在保障老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将他运送到指定地点。

  客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林某在驾驶车辆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认定客运公司应对老李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经核定,老李的损失金额为15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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