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捞鱼竿溺亡获赔16万元
导读:
□案例
10月的一天,在万安县金塘村的一个小水塘边,8名垂钓者正在悠闲地聊天,也引来附近的村民来观看钓鱼。突然,其中一名垂钓者的鱼竿被鱼拖到离岸约五六米的水中了,在旁边观看的村民肖某对垂钓者说,“给20元钱,我下水去把你的鱼竿捞起来。”得到同意后,肖某就到山塘中捞鱼竿,当肖某拿到鱼竿往回走时,没走两步,人就沉入水里了。等把肖某从水里捞起来时,已经身亡。
肖某溺水身亡后,死者家属就其赔偿问题与垂钓者进行协商,后经反复商讨,最后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垂钓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6万元给死者家属。
□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刘蔚律师认为,肖某为垂钓者打捞鱼竿,应认定为因临时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劳务关系,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有偿帮工关系,但有偿帮工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民法通则中亦未规定,其实质仍是雇工关系。生活实践中,帮工关系存在有偿与无偿两种形式,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总之,无论是帮工还是雇工,雇主或被帮工人都应承担赔偿。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14条亦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垂钓者就肖某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理应承担赔偿。(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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