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亡单位雇主共同担责
导读:
本报11月6日讯 一超市雇员在卸货中突感头痛,后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超市与雇主分别承担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500元。
2007年4月,张彩芬(化名)与巩小孟(化名)口头约定,在巩小孟租赁于华源超市的柜台处为巩小孟销售化妆品,工资由巩小孟支付,但受华源超市在上下班时间、学习、出勤、会议等方面的管理。2007年11月20日晚8点30分左右,张彩芬被华源超市其他员工发现躺在华源超市后院去厕所的路上呕吐,已不省人事,被急送入商河县人民医院。此前,张彩芬帮华源超市卸过货。经诊断,张彩芬伤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2007年12月4日,张彩芬因治疗无效死亡,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11841.4元。
2008年6月,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张彩芬在卸货搬运货物过程中发病,搬运货物是发病的诱因,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卸货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
经商河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华源超市和巩小孟自调解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家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500元。
(赵钦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雇佣工人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而雇主拒绝赔偿。最后法院审理了,雇主刘老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雇工王先生有上述明显的过错,故应该按照规定对王先生的人身损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承包人雇人从事施工,雇员在施工时工伤身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违法发包人和雇主对死者家属承担连带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