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嘻闹成伤残 获赔偿
导读:
晚报讯 三名学生下晚自习回寄宿处时,在楼道嘻闹,不料闯下大祸。近日,珙县法院审结一起中学生在寄宿处嘻闹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朱某与沈某、黄某是珙县某镇中学学生,被告王某在中学门口有自建 ...
晚报讯 三名学生下晚自习回寄宿处时,在楼道嘻闹,不料闯下大祸。近日,珙县法院审结一起中学生在寄宿处嘻闹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朱某与沈某、黄某是珙县某镇中学学生,被告王某在中学门口有自建房屋,三学生经家长同意后寄宿在王某处,每学期交几十元寄宿费,由王某提供床、水、电,如需就餐,另行付费。2008年3月的一天下晚自习后,朱某与黄某同路回寝室,在楼梯处,沈某从后面超过了朱某、黄某,三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沈某回寝室后听见外面有人说话,以为在说自己,就将墙角处的扫帚向楼梯扔去,当晚楼梯及过道上路灯未亮,扫帚把正好打在朱某右眼上,造成朱某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视网膜脱离、外伤性白内障,经司法鉴定属七级伤残。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黄某、沈某及寄宿房主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8万余元。 法院认为,朱某右眼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沈某扔扫帚打伤,沈某应对朱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某、黄某、沈某在上楼梯过程中,三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导致纠纷的发生,朱某、黄某有一定过错,黄某对朱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朱某、黄某、沈某经其家长同意后,寄宿在王某处,并向王某交了一定数额的寄宿费,双方形成寄宿合同关系,王某有义务保障楼梯及过道处路灯的明亮,保证通行安全。纠纷发生当晚,路灯未亮,与纠纷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王某对朱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原告朱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0370元,由被告沈某的监护人承担49259元,被告黄某的监护人承担7037元,被告寄宿房主王某承担703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朱某的监护人承担。 杨梅 黄富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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