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挂床”符合情理
导读:
10月2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孕妇状告司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某以孕妇在医院有“挂床”现象为由不予赔偿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原告张某全部的医疗费等共计5200元。
今年7月,李某在饮酒后驾驶自己刚买来的五菱牌面包车行驶至壶台公路菜园段时,不慎将已怀孕4个月的张某撞伤住院。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先兆流产”,其在医院用药3日后,因其系孕妇不能大量使用药物,医院只好让其留院观察以便保胎。15日后张含出院,支出医疗费1230元。
李某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对认定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后张某因赔偿事宜与李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李某答辩认为,张某在住院期间长期住院但未用药物治疗,存在“挂床”现象,自己仅应赔偿张某3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撞伤已属事实,因张某系孕妇,其在受伤后被诊断为先兆流产,短时间用药治疗后遵医嘱在医院留院观察15日符合治疗常规和人之情理,故李某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赔偿张某在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元。(作者: 屈克勇 )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
名誉侵权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若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是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来赔偿。若是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的目
小区内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不存在失职情形的没有责任赔偿。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除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的车辆保管、财产保管的约定,否则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