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楼梯拽倒他人致死 赔20万
导读:
已七旬高龄的毛老太在中日友好医院就医时,摔下台阶撞伤头部死亡。经法院调查,证实毛老太确是被从后面楼梯上冲下来的朱老太拽倒致死。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朱老太赔偿毛老太的爱人和子女死亡赔偿金14.8万余元、丧葬费2.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朱老太承认事发时她确因脚滑摔倒了,但却否认与毛老太身体发生过接触。朱老太认为,毛老太的死亡与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记者了解到,事发地点属于监控盲区,没有相关的监控录像。事发后,中日友好医院的工作人员询问了现场证人,并留下两位证人的联系方式。开庭时,一名证人亲自出庭作证,一名证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言均证实,事发于今年6月18日。当时毛老太与朱老太均在下台阶。朱老太因脚下踏空,顺势向前跌去,抓住了前面的毛老太,两人同时倒地,毛老太头部一直在流血。朱老太倒地后,坐起来看了一下,又躺下了。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朱老太虽不认可毛老太死亡与其有关,但未提交证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朱老太对毛老太的抓拽行为系造成毛老太倒地致头外伤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毛老太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朱老太应当就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海南东方市退休女职工王某到八所镇某超市购物,离开超市时在安全通道楼梯不慎摔死。7月1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楼梯不规范引发的民
核心内容: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未停稳导致乘客受伤或致死都应获得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案例为
南京市民张闻和朋友聚会喝酒后,竟不幸摔倒在就餐的酒店楼梯上,并不治身亡。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谁该为他的不幸负责呢?日前,南京秦淮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