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起纠纷12年
导读:
近日,王某从奉节法官手中拿到42.5万元案款,被执行人雷某、廖某拿到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契证。至此,一起争议长达12年,并经一审、二审、再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到执行和解。
据了解,1997年7月27日,奉节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原审被告廖某偿还所欠债务时,将廖某所持有的本案讼争房屋,以20万元人民币变卖给被上诉人王某。王某依据奉节县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奉节县房产管理所将廖某所持有的房产证注消。2000年3月27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王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王某已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上诉人雷某系廖某的继母,雷某与廖某的父亲另生育有四个子女。雷某认为该房屋属共同财产,是廖某在其父死后,悄俏将该房屋产权办到其个人名下的。后来,上诉人雷某、廖某等人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给王某的房产证书。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给王某的房权证的效力自然恢复,并驳回了雷某、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王某向奉节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雷某、廖某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其所占有的房屋返还原告。
2005年8月16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雷某、廖某将本案房屋返还给王某。雷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王某因房屋被占,向奉节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雷某等不服,多次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矛盾大,奉节县人民法院未能执结。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后,奉节县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为化解当事双方十多年的纷争,执行法官多次找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被执行人雷某、廖某与申请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某、廖某将本应返还申请人王某的房屋一幢,改由被执行人补付申请人案款42.5万元,并于2009年10月21日全部付清,房屋归被执行人雷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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